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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起国旗升挂使用由人民政府管群众有建议纠正权

发表时间: 2025-02-03 06:49:32 作者:天博APP官网下载地址-产品展示

  2024年12月2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要求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外事、教育、科技、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文物、机关事务等部门”应该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细化了升旗仪式和国旗悬挂、国旗插挂方式;对长期以来“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收回”不知道哪个部门管做了规定;指出了政府及主管部门对国旗升挂等检查的十项重点工作;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情形,有权直接向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或个人建议纠正

  这项规定让国旗法国旗知识宣讲专家倍感欣慰。自2001年以来,国旗法建议人(全国第七、八、九届人大代表)李玉坤等相关专家一直呼吁有关部门出台“国旗法细则”,让各单位和学校升挂国旗时有法规可依。此次规定的制定科学、具体、及时,涵盖国旗升挂使用管理工作的方方面面,兼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具有历史性意义。

  2025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施行35周年,新修正国旗法施行4周年。《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的施行,不仅规范了国旗升挂使用和回收工作,更有助于逐步提升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国旗意识,在全国也有示范意义。愿尊重国旗、敬爱国旗,自觉规范升挂使用回收国旗的国旗文化,在新时代的神州在大浩荡普及。

  《北京市国旗升挂使用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为维护国旗的尊严,规范国旗的制作、销售、升挂、使用、收回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制作、销售、升挂、使用、收回及其管理活动。

  市城市管理部门作为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国旗的升挂、使用、收回等实施监督管理。

  各区人民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应确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国旗的升挂、使用、收回等实施监督管理。

  外事、教育、科技、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生态环境、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体育、文物、机关事务等部门应该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业本领域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收回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国旗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对国旗相关这类的产品的质量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国旗相关这类的产品等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对使用国旗及其图案商品的行为做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在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或者商业广告中使用国旗及其图案等行为。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爱国主义教育和重大节庆活动,组织并且开展《国旗法》普法宣传活动,通过报纸、广播电视、新媒体等渠道,广泛普及国旗知识,增强公民国家观念,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国旗、爱护国旗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国旗制作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国旗的通用尺度应为国旗制法说明中所列明的尺度。特殊情况使用其他尺度的国旗,应当按照通用尺度成比例适当放大或者缩小。

  第八条依照《国旗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应于当日早晨升起,当日傍晚降下。在直立的旗杆上升降国旗,应当徐徐升降。升起时,必须将国旗升至杆顶;降下时,不得使国旗落地。

  遇有台风、大风、沙尘暴、中雨及以上雨天、中雪及以上雪天、冰雹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发布气象灾害预警时,可以对是否升挂国旗作出安排。

  举行升旗仪式时,应当奏唱国歌。在国旗升起的过程中,在场人员应当面向国旗肃立,行注目礼或者依规定要求敬礼,不得有损害国旗尊严的行为。

  第十条学校除寒假、暑假和休息日外,应当每日升挂国旗。有条件的幼儿园参照学校的规定升挂国旗。

  第十一条举行重大庆祝、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大型展览会,可以升挂国旗。

  第十二条升挂国旗的单位理应当结合实际,将国旗置于显著位置,合理确定旗杆位置、高度,做到与使用目的、周围建筑、旁边的环境相适应。

  第十三条在外事活动和国际性体育赛事中同时升挂两个以上国家的国旗时,应当按照外交部的规定或者国际惯例升挂。

  第十四条国旗一般横向升挂、使用。因特殊需要以竖挂等方式使用国旗时,应当使用符合规格的国旗,保持旗面舒展、五星处于上方位置,与使用场合、旁边的环境相协调。

  第十五条国庆节期间以及按照重大活动保障要求插挂国旗的,应当在节日或活动结束后有序撤除。

  插挂国旗应当置于建筑物楼顶、建筑物门首或者其他显著位置,旗杆长度、旗面尺度适宜,旗面门幅下沿应明显高于地面。插挂国旗的装置应当完好,同一道路两侧临街单位、商户、居住小区等插挂的国旗应当协调统一,禁止将国旗插挂在不符合安全等规定的设施设备上。

  第十七条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挂、使用和日常保养维护工作。

  第十八条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收回,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村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九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本级政务服务场所以及具备条件的社区、村服务场所以适当方式常态化开展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收回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本地区升挂、使用国旗的组织和个人将收回的国旗送至规定的场所。

  第二十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将收回的国旗移交至所在区城市管理部门。各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底将收回的国旗送至指定的处置单位。

  第二十一条广场及使用国旗较多的人员密集景区、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等,应当在出入口等适当位置设置国旗收回点。大型群众性活动结束后,主办方应当及时收回使用的国旗。

  第二十二条对组织和个人送交的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要做到应收尽收、谨慎保管、统一处置,不得露天存放,不得再次流入社会。

  第二十三条集中处置应当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能够准确的通过不一样的材质采取适当方式,处置过程应当严肃有序。

  第二十四条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场所使用国旗及其图案,表达爱国情感。

  使用国旗及其图案应当遵守《国旗法》有关法律法规,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二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确定的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对国旗升挂、使用、收回等情况做检查,发现下列情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的情形,有权直接向升挂、使用国旗的单位或个人建议纠正,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接到报告后,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及时向报告人反馈处理情况。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重大节日升挂国旗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发〔1989〕66号)同时废止。